民商事案件申請再審須知
時間:2011-08-10 10:13:50 來源: 作者:濟南律師服務網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申請再審須知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規范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案件受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及《關于受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結合我院審判工作實際,現將申請再審的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申請再審人 申請再審人是生效裁判文書列明的當事人,或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案外人。 二、申請再審材料提交 1、當事人不服中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向中級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書等相關材料。 2、中級法院應在立案大廳設立專門的民商事申請再審窗口,安排專人負責再審受理、判后答疑、法律釋明等工作。 3、中級法院收到當事人申請再審材料后,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聯調聯解、法律釋明和判后答疑工作。 4、當事人到省法院申請再審的,省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申請再審材料移交中級法院,中級法院立案庭進行登記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申請再審材料要求 當事人、案外人申請再審,應提交以下材料(材料使用A4型紙): (一)再審申請書(提交份數為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五); (二)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機構代碼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個人代理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三)原一審、二審、再審裁判文書或調解書復印件各五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核對; (四)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五)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以新證據申請再審的,應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新證據復印件。 (六)按照生效裁判文書的時間,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申請再審期間,但申請再審人認為未超過申請再審期間的,應提交生效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復印件或其他能夠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日期的相應證據材料。 申請再審人提交的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擊等內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人民法院應將材料退回申請再審人并告知其補充或改正。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申請再審人應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一份和材料清單一式三份。 四、可以申請再審的案件 (一)中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二)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申請再審的案件。 五、不得申請再審的案件 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案件不得申請再審: (一)對駁回再審申請裁定申請再審的; (二)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的; (三)對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申請再審的; (四)對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或者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裁定申請再審的; (五)對裁定再審、發回重審、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等訴訟程序性裁定及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申請再審的; (六)對執行程序中的裁定申請再審的; (七)對離婚案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而申請再審的; (八)當事人在裁判生效后將裁判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裁判申請再審的。 六、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六個月期限內提出;超過六個月期限的,不作為申請再審案件處理,當事人如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可按申訴程序處理。 七、申請再審事由 (一)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事由提出。 (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提出。 八、申請再審案件詢問和聽證 人民法院審查申請再審案件,可以詢問當事人和組織當事人聽證。 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裁定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不參加詢問、聽證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出的,視為放棄在詢問、聽證過程中陳述意見的權利。 九、申請再審案件送達 (一)人民法院送達訴訟文書,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或者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答辯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確認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 因申請再審人或者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申請再審人或者被申請人、原審其他當事人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十、其他 申請再審人的再審申請被人民法院駁回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再審申請書樣式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或其它職業),住××省××市××路××號。郵寄地址:××省××市××路××號。聯系電話:138××××4876。 委托代理人:李×,男,××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住××省××市××路××號。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公司。住所地:××省××市××路××號。郵寄地址:××省××市××路××號。聯系電話:135××××2869。 法定代表人:×××,經理。 委托代理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公司。住所地:××省××市××路××號。郵寄地址:××省××市××路××號。聯系電話:0531-85×××845。 法定代表人:××,經理。 申請再審人張×因與被申請人×××公司、一審被告×公司××糾紛一案,不服××省××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終字第××號民事判決(裁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之規定,向××法院申請再審。 一、再審請求 1、請求撤銷××省××中級人民法院(××)××終字第××號民事判決第×項;2、……;3……。 二、申請事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具體法律條文內容)。 三、具體事實和理由 1、申請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2、申請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項,具體理由如下: …… 綜上所述…… 此致 ××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字并加摁手?。? (法人或其他組織加蓋公章) ××年××月××日 注:本民事再審申請書適用于當事人對生效判決、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情況;當事人對生效調解書不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申請再審;案外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相關法律、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六條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節錄) (2006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59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1號公布 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九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第二十三條 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預交。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分別預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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