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訴訟指南
時間:2011-08-10 10:13:01 來源: 作者:濟南律師服務網
一、起訴狀要求 1、起訴狀應用鋼筆、簽字筆書寫或直接打印,不能用圓珠筆、鉛筆書寫。 2、原告應提交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單位須加蓋公章、個人須親筆簽名)。 二、提交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明。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該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例如: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書等。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應當提交復議機關的決定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證明 五、行政賠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六、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其它材料 行政訴訟相關事項 一、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 2、申請回避; 3、進行辯論; 4、提起上訴; 5、在訴訟中原告可申請對被告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 6、原告有放棄、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申請撤訴的權利。被告有變更或撤銷自己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利,但無權提起反訴; 7.可向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員發問; 8、可查閱庭審材料; 9、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證據或財產保全措施的權利。 二、當事人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l、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遵守訴訟秩序,服從法庭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實施妨礙訴訟的行為。 2、當事人應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 三、案件級別管轄有哪些規定? 依照法律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l、確認發明專利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案件管轄還有哪些規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受案范圍有哪些?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有哪些規定? l、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七、提起訴訟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作為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八、法院如何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前三款規定的期限,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計算;因起訴狀內容欠缺而責令補正的,從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九、起訴期限有何規定?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復議機關收到申請書,超過兩個月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哪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l、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2、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span lang="EN-US">1)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span lang="EN-US">2)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span lang="EN-US">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4)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十一、何種情況下法院可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 l、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十二、法院如何開庭審理案件? l、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2、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3、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 ?。?span lang="EN-US">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span lang="EN-US">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A、主要證據不足的; B、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職權的; E、濫用職權的; ?。?span lang="EN-US">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span lang="EN-US">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span lang="EN-US">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能成立的; ?。?span lang="EN-US">2)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問題的; ?。?span lang="EN-US">3)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變化需要變更或者廢止的; ?。?span lang="EN-US">4)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但不適宜判決維持或者駁回訴訟請求的,可以作出確認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決。 十三、提出上訴的期限為多少日?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十四、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如何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十五、行政案件審理期限如何規定? 濟南律師服務 一審判決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二審判決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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