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刑事案件訴訟指南
時間:2011-08-30 21:14:24 來源: 作者:濟南律師服務網
一、當事人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1、申請回避權; 2、辯護權; 3、舉證、質證的權利; 4、最后陳述權; 5、請求抗訴權; 6、上訴權。 二、當事人應承擔哪些訴訟義務?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2、遵守訴訟秩序; 3、如實陳述; 4、如實舉證; 三、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回避?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的,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四、辯護律師的權利? 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面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面和通信。 五、被害人等從何時起可委托訴訟代理人?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六、本院管轄哪些第一審刑事案件? 本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七、法院何時決定開庭審判? 本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的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及偵查、起訴程序的各種法律文書復印件等的,應當決定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八、法院在開庭審判以前應做哪些準備工作? 1、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2、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5、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九、哪些一審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 1、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案件; 2、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3、對于涉及重大商業秘密的案件。 十、法院如何送達傳票及其他訴訟文件?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受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視為已經送達。 十一、一審刑事案件如何宣判?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 十二、一審刑事案件審限如何規定? 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下列情況的,經高級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一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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