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如何判決
時間:2013-06-12 20:45:42 來源: 作者:
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依行政相對人的合法申請,應當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應的法定職責,但卻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為形式,雖然行政不作為是與行政作為相對應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法律規定的可訴性行政不作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不作為案件的特征:1、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被告應為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且必須具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如果法律上規定某一主體必須作出某種行為,而該主體沒有作出此種行為,則必須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為應當承擔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體。2、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時限屆滿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職責,侵害了起訴人的人身權,財產權。該特征體現在起訴人訴行政機關“不予答復”的案件中。3、行政不作為案件中被告的行為方式或態度應該表現出該為而不為的消極性,主要體現在實體上不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或保護,即對相對人的申請拒絕履行,不予答復或拖延履行。這一特征往往是起訴人提起訴訟所直接針對的現象,也是人民法院對不作為行政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的重點之一。4、行政不作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的主動申請行為開始的,這是此類案件的先決條件,也是此類案件的顯著特征。沒有申請人的申請,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訴訟。 行政不作為訴訟是行政案件訴訟中重要類型,所有的行政訴訟案件都可以劃分為行政作為違法案件和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審判實踐中,大多將行政主體“拒絕頒發許可證或拖延頒發、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職責,不發給撫恤金”的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在判決時,也大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規定來進行判決。然而,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相當復雜,實踐中遇到的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也遠不只以上三種。對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的判決進行探討,有助于行政責任的認定和司法審查的進行。本文擬對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如何判決進行闡釋。 把行政不作為違法限定在行政主體在程序上或形式上應作為而不作為,就排除了法院對于行政主體相對人要求履行職責的請求作否定性結論(通常為拒絕履行)的行政作為行為作出強制履行判決的情況,也就是說,對于行政主體明示拒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人民法院不作為強制履行的判決。但對于行政主體在程序上或方式上應作為而不作為(即通常的不予答復行為),人民法院判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內容應當如何呢? 目前主要有三種不同觀點,即:原則判決說、具體判決說和情況判決說。原則判決說認為,強制履行判決的內容只能是要求行政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而不能對行政主體如何履行職責提出要求,否則即有司法權侵入行政權之嫌。具體判決說認為,強制履行不但應當包括要求行政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程序內容,還應包括履行事項、履行要求及履行數額等具體內容,否則會影響訴訟效益,導致重復訴訟。情況判決說則認為,不同的行政不作為違法需要不同的履行判決內容,通常對涉及給予第三人設定義務或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不作為,應采用原則判決說;對涉及給予相對人受益性的、羈束性的行政不作為,應采用具體判決說,對相對人申請不合法,而行政主體未答復的,只能采用原則判決說。 濟南律師服務網曲律師認為,對于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判決內容關系到司法權對行政權監督的廣度和深度,而這一點完全可以由立法明確加以規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只是籠統地規定判決履行,而沒有對履行的內容作出明確說明,我們應從行政審判的實際和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的最終目的來考慮判決?,F階段,我國行政審判與其他訴訟相比相對滯后,行政相對人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較為嚴重,而行政救濟程序制度又不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救濟就要建立一種為行政相對人的權益提供保障,在相對人權益受到違法行政行為侵害時隨時給予全面而有力的保護。對行政不作為違法,應當允許法院在適當情況下作出具體履行內容的判決,以避免原告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訴。因此,對所有行政不作為案件只能判決行政主體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原則判決說是不符合審判要求的。具體判決說則又過分絕對,沒有考慮到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復雜性與多樣性。畢竟,司法審查只應在一定范圍內對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情況判決說從不作為的不同內容來進行分類判決,忽視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實踐中,對行政不作為案件,法院大多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規定來進行判決。但該條只是籠統地規定判決履行,而沒有對履行的內容作出明確說明。 綜上所述,具體到實踐中,對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判決應當根據原告的不同訴訟請求作出適當的判決:(一)如果原告提出的是確認之訴,即原告只要求確認被告有行政作為義務,則判決時可宣告被告有作為義務,并責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程序上的義務。(二)如果原告提出的是履行之訴,要求被告實際履行法定職責,經過審查,認為原告請求符合條件,被告履行有實際意義且在客觀上能夠履行的,可以作出宣告被告應當履行法定職責,并要求被告作出具有實際內容的履行判決;判決時被告已經不具有履行法定義務的可能性,或者強制履行判決會對原告造成不利后果,原告可變更訴訟請求,提出賠償之訴,可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如果原告堅持原來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履行法定作為義務,則可駁回起訴。(三)如果審查原告申請合法,被告有作為義務,則可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作為義務,原告的其它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四)如果審查原告申請不合法,被告沒有作為義務的,判決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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