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應對媒體之十大技巧
時間:2013-06-01 21:02:18 來源: 作者:斯蒂文·里本(Steve Leben)
法官應對媒體之十大技巧 法官在面對新聞媒體時,往往過于擔心媒體的負面報道而無所適從。但對于大多數公眾而言,了解案件審理情況的唯一現實途徑就是媒體。大多數法官在其職業生涯中要不時地與媒體打交道。 我就職于美國堪薩斯州上訴法院,曾經審判過兩個引發全國關注的謀殺案件,但幸運的是,我的專業背景讓我在面對媒體時游刃有余。我曾就讀于堪薩斯大學的新聞專業,并有幸參加該校的頂級課題研究項目。大學期間,我曾是兼職新聞記者,并擔任堪薩斯某國會議員的短期新聞秘書。在當前司法系統新聞人才較為缺乏的情況下,每當有案件引發媒體廣泛關注,我就理所當然地代表法院(很多時候也是靠私人關系)做好與媒體的聯系溝通工作。 本文旨在與讀者分享我多年來與媒體打交道所積累的經驗。在寫作過程中,我還參考并吸收了一些曾與我有過合作經歷的記者、新聞編輯的意見和建議。 勿視媒體如虎狼 堪薩斯市??怂剐侣勚砭庉嫲赝枺?span lang="EN-US">Sam Atwell)認為,“媒體的職責是公開,并且愿與法院一道把這項工作做好”。從實際情況看,沒有法院配合,媒體就不可能把案件全面、準確地向社會公開,這也是媒體愿意與法院建立合作關系的重要原因。從法院角度看,與媒體建立良好合作關系并不一定保證案件的合理報道,但卻絕不會有什么壞處。處理好與媒體的關系并提供盡可能多的信息,就有可能讓報道更為全面、客觀。 這讓我想起最近的一篇新聞報道。前不久,不少人傳言某名牌大學的籃球教練可能違反美國大學體育總會(NCAA)的相關規定。而近期,美國娛樂與體育節目電視網(ESPN)卻專門刊發文章,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消息人士對該教練進行無罪辯護,并對NCAA的相關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經過一番解讀后,ESPN認為該教練行為合情合理,似乎并未觸犯任何規定。經了解,這些名牌大學的教練與相關體育記者保持長期溝通,在出現問題時才能說服媒體進行最有利于他們的報道。以此推論,我們的法官也必須遵循同樣的原則,小心謹慎地處理好與媒體的關系。 從廣義角度看,獨立的司法體制對于民主社會的發展至關重要,但歷史也在反復證明獨立的媒體運行機制同等重要。法院與媒體在社會上發揮的作用相近(盡管這種作用常常被公眾忽視),但很多法官更愿意站在公眾一邊,對媒體持不信任態度。不可否認,當前社會確實存在一些職業素質差的記者(當然法官隊伍中也有害群之馬),但媒體在加強輿論監督、保障民主權利方面還是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法官應與媒體精誠合作,共同維護我們的民主價值。 為工作人員定基調 通常情況下,法院是通過專業的公共信息官員、法院書記員或行政助理等人與媒體溝通。他們在與媒體打交道時,很大程度上會受到法官態度的影響。 美國廣播公司(ABC)出版的《夜間行路》一書作者盧索(Karen B. Russo)早就認識到“為工作人員定基調”的重要性,“在處理與媒體關系方面,法官應發揮表率作用。如果法官能帶頭表現得更為開放甚至能及時向媒體提供一些有用信息,大多數工作人員自然會效仿”。當然,效仿的還包括保衛人員和法院書記員。盧索認為,如果法官沒有定好這個基調,工作人員“哪怕在回答記者諸如‘怎樣給你發傳真’等問題時都會感覺不知所措”。盧索提到的另一點也很有參考價值,“就細節問題與媒體交流,能夠使復雜案件的報道變得更為輕松活潑,這有利于我們更加專心地完成案件審判這個中心任務”。 固定專人與媒體保持聯系 為確保案件審理報道的準確無誤,法院必須固定專人與媒體保持溝通并隨時更新信息。媒體記者也可以就開庭時間、落座位置、攝像機擺放或其他問題向這個聯系人確認。一句話,媒體遇到任何問題,都可以通過電話、E-mail等方式聯系到法院聯系人。 曾有一位媒體記者告訴我,有些公共信息官員“不愿接記者電話”,有的甚至對法院審理程序都不了解。我和這位記者是多年的朋友,所以我能確保他的報道是準確的。但在一般情況下,我們絕不能選擇那些“不想被打擾”抑或對媒體所需信息不了解的人與媒體溝通。法官必須認真負責,考查聯系人是否熟悉案件審理的業務知識,同時也可以從媒體記者那里獲取反饋信息。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碰到法官或陪審團在下班后繼續工作的情況。記者必須能通過手機或其他方式與法院聯系人保持隨時溝通,以保證報道的及時、準確。在今天的媒體運行環境中,報紙和電子媒體的特點是用最少的記者報道最多的新聞,新聞記者不可能一直等待陪審團的最終裁決結果。因此,必須提前把相關裁決信息傳送給相關媒體,E-mail可能是當前最為有效的方式。為確保報道的準確性,你甚至可以掃描陪審團的書面裁決并作為附件發送給相關媒體。 目前,一些法院聯系人不愿向媒體提供電話號碼,也不想下班后被記者騷擾。為此,艾特威爾強烈呼吁法院在設立固定聯系人的同時,及時提供相應聯系方式,因為“大多數記者不會隨便打聯系人的電話”。從現實情況看,記者大多通過E-mail索要信息,很少通過電話方式溝通。在我參與案件審理的過程中,不少媒體記者既有我的E-mail地址又有我的電話號碼,這樣就能保證哪怕最后一分鐘有變動我們都能及時交流。 學會以非正式方式向媒體提供信息 報道案件審理工作的記者一般說來經驗豐富,但也不乏初出茅廬者。即使對于那些經驗豐富的記者來說,準確報道的前提也是對一些法律事實和法律信息的確認。 堪薩斯城區報紙資深記者兼評論員西格曼(Bob Sigman)曾向我坦言,盡管他本人可以從律師那獲得案件信息,但相比而言還是更信任法官。同樣,了解西格曼的法官也信任他。西格曼告訴我,“建立互信需要一段時間,因為我必須想方設法說服法官我僅僅是想了解一些基本事實。這個問題解決了,法官就會很樂意在私底下跟我交流”。一旦掌握了案件審理的基本情況,西格曼就完全有能力敘述得更全面、更準確。 做好上述工作的關鍵,在于法官必須明確告訴記者如何使用這些信息。我的方法通常是和記者私下交流,即他們可以使用這些信息,但卻不能原話引用或明確信息來源。在現實操作中,如何與記者私下交流沒有固定模式可循。與記者交流前,法官必須向記者說明這些原則并確保記者遵守。也就是說,如果法官不想把自己的話放在媒體報道的雙引號中,就必須保證記者遵守上述原則。 那么你會和記者交流什么內容呢?每個法官都有自己的理解,但前提是遵守所在地區的司法規范。2007年美國律師協會(ABA)發布的《模范法官倫理規范》第2條第10款規定,法官“不得作出任何有可能影響審判結果或影響公正審判的公開聲明,亦不得作出有可能嚴重影響審判或聽證公正的非公開聲明”。依我之見,通過媒體對一些已經審結的案件發表個人觀點和看法,進行學理上的探討,或對審判程序進行解釋等,都是正當行為?!赌7斗ü賯惱硪幏丁犯絼t的要求與上述觀點完全一致,明確指出在不影響審判公正的前提下,“法官本人,也可以通過第三方在媒體上就法院判決結果及審判程序發表公開聲明”。法官本人或其他人向媒體提供信息,均應遵守上述規定。 媒體對審判活動的報道必須堅持客觀原則,不得干擾法院正確行使審判權。這樣我就不必向記者提供過多信息,工作量也相應減輕。通過與法院聯系人的直接交流,記者能準確把握開庭時間、進入法院時間以及其他相關信息。 在多年與媒體打交道的實踐中,只有一次經歷讓我焦頭爛額。當時一位電視臺記者在宣判結束時才進入法院,隨后在第一次休庭期間來到法官室,我就庭審的相關事宜向他作了簡要說明(其實,我之前也在媒體室向其他在場記者作過說明)。沒有想到的是,當晚那位記者就這樣播出:“在對法官里本的獨家專訪中,他向本臺記者透露……”事后我曾通過E-mail向他表達我的不悅,以后再也沒有進行任何聯系。他是我見過的在處理類似事件中唯一一位不夠專業的記者。而我也必須承認,我與這位記者之前從未進行過任何合作,事先應該明確告訴他相關規則。我誤以為他同其他記者一樣專業,但這次以后我再也沒有犯過類似錯誤。 向媒體提供便利 誰不想自己的工作越容易越好?如果你在試圖與媒體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為什么不考慮為他們的工作提供更多便利? 近來,我經常發現報道中的證人名字拼寫有誤,這既有律師拼寫錯誤的原因,也有記者根據法院宣判進行主觀猜測的因素。在庭審現場的記者往往可以趁證人出庭作證的機會向本人求證,但在法庭后排或在媒體間觀看閉路電視的其他工作人員就不一定能聽清審理細節。正因如此,我們向在場或通過E-mail索要信息的記者(包括所有記者及助理編輯)每天兩次提供證人名單。大多數媒體得到這些信息后會第一時間在網上公布,這也有助于媒體進行更為準確的報道。除通過E-mail發送信息外,我們還在陪審團休息室設立媒體間,將證人姓名等信息在白板上公布。 除提供證人姓名外,我們還提供所有法院判決的電子版,有時也提供一些重要的口頭裁定的副本。就我個人而言,我盡量選擇使用裁定書,為上訴法院和媒體報道提供便利。當然,如果能為媒體提供工作室就再好不過了。 明確時間要求 很多新聞都有明確的時間要求,有些甚至不能過夜。新聞記者面對的是全天24小時不斷更新的新聞,其壓力可想而知。因此,要明確專人及時向記者提供其所需的相關信息。 遇重大案件及時與媒體交流 這是上一條“明確時間要求”的配套措施。時間對記者而言至關重要。為確保新聞報道的準確無誤、客觀公正,法院在審理重大案件時應及時與媒體聯系并提供相關信息。 與媒體聯系后,要明確其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劃定媒體工作區,并指定專人隨時保持聯系。如宣布重大判決,可向媒體告知宣判的具體時間并提供電子文檔(確保電子文檔在正式宣判前提供給相關媒體)。許多媒體在得到電子文檔后會第一時間在網站公布,這也有助于公眾更深入地了解整個案件。此外,提供給媒體的電子文檔最好語言平實,避免過度使用法律術語。 一般情況下不向媒體提限制性要求 堪薩斯電視新聞記者佩皮東(John Pepitone)認為,當前關于法院審理工作的報道呈現“有圖像、無聲音”特點。他坦言這將使媒體報道工作的開展更為困難:“在庭審現場一字不漏地記錄審判過程實非易事,而錄音則能確保信息的準確。準確引用庭審紀錄是媒體的重要職責,法院也不想媒體的報道出現任何差錯。” 我并不清楚法官禁止記者錄音的原因,可能是有些通過麥克風交流的信息不能作為公開報道的依據,比如被告人與其律師的談話;也有可能有些法官對庭審錄音這件事比較介意。根據我的經驗,在報道庭審過程中,我會在適當時候摁下“靜音”鍵關閉所有麥克風。根據與媒體事先達成的約定,記者不允許對被告人與辯護律師之間的任何談話進行錄音,即使錄了音也不能公開使用。 當前庭審現場禁止錄音現象較為普遍,但我仍希望法官能提出一套有效的解決方案,讓媒體對庭審的主要內容進行錄音。這既能確保媒體報道的準確性,又為公眾了解案情提供真實平臺。如果暫時沒有找到有效替代方案,法官應及時作出解釋,避免媒體一頭霧水。佩皮東認為,很多法官在宣布禁止錄音時,既沒有與其他法官研究論證,也沒有事先告知法院工作人員,否則他本人就會明白采取這一措施的原因。我建議法官和媒體記者應當坐下來深入探討,共同找出解決這一問題的答案。 此外,法院有時不得不有選擇地向記者通報信息,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媒體的限制。如果法官把相關要求解釋清楚,記者會很尊重。曾有兩位記者建議,可以把這些要求匯編后發給各媒體,明確記者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這是個很好的建議,因為總有一些新記者參與報道,即使經驗豐富的老記者也不一定能準確無誤地記住各項要求。 不知情,勿回答 在紛繁復雜的法律條規面前,沒有人能回答案件審理過程中遇到的所有問題。如遇記者提問關于審判程序或法律依據方面的問題,切莫妄加揣測。如有記者提問關于犯罪細節的問題時,可以向他們提供陪審團的意見(當然,如果你已經有陪審團關于嫌疑人犯罪細節的初步意見,盡可能在案件審理之初就提供給媒體)。 做好充分準備 報道案件審判是媒體的一項重要工作,因為它有利于公眾了解審判制度,而公正的報道也能促進法院的審判公正。因此,法官在與媒體打交道時必須做好充分準備,就如同處理關于聽證程序、工作人員監管等復雜的法律問題時要做認真準備一樣。所有這些都是法官的重要職責。 美國國家司法學院曾出版過一本58頁的專著,涵蓋了媒體術語匯編、媒體職業行為規范、電視采訪技巧以及應對突襲采訪的意見和建議等,是法官應對媒體的重要法寶。濟南律師服務網 接受媒體采訪前,法官要明確幾個重點,確保其觀點能在有限的報道篇幅中充分體現。闡述相關問題時,最好用一兩句話解釋清楚。接受公開采訪時,務必做到用詞精簡、可引用。即使是不公開的采訪,也要突出重點、簡明扼要,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記者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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