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認定的幾個問題
時間:2012-12-17 09:19:20 來源: 作者:梁化成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司法認定中的幾個問題 每到歲末,拖欠工資的話題總是會被人提起。在我國,用工方拖欠工資行為,尤其是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已不再是單純的勞資糾紛問題,而成為一個廣受關注的社會問題和民生問題。這也是刑法修正案(八)將特定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犯罪化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設立該罪之前,關于是否對欠薪行為定罪處罰,有許多不同的聲音。反對者主要的理由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系一般意義上的民事糾紛,如同其它的民事糾紛一樣,當事人間的是普通的民事法律關系,如果可以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入罪,那么是否可以將拒不償還債務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顯然,持上述觀點的人,并沒有意識到,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在我國當前社會中所具有的特殊性。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在我國作為一個社會問題,其不僅侵害了勞動者付出勞動后應當獲得報酬的財產權利,更可能進而影響到社會秩序的安定。 例如,在最近引起社會極大關注的“廣東汕頭一家文胸作坊發生的致使十四名少女葬生的火災”,據媒體報道,此次悲劇發生的原因即是由于該作坊拖欠一工人工資,激怒該工人縱火所致。其實,因為欠薪引發的諸如“討薪殺人”等惡性案件早已屢見不鮮。因此,從該種意義上講,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更容易誘發犯罪,而這種“犯罪式維權”,無疑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法將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納入規制范圍,正是基于對上述問題的考慮。 在我國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已有多起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的案例。司法機關通過對犯罪人的定罪處罰,一定程度上震懾了犯罪人,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仍需要進一步深化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相關問題的認識,以便我們更恰當、準確地認定該罪名。 一、刑法處罰何種“欠薪”行為 刑法并不是處罰所有的欠薪行為,在對待欠薪問題上,刑法必須堅持謙抑性原則。即欠薪行為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如民事途徑、行政途徑予以解決的,可以依賴其他途徑解決,只有在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時,才能動用刑法予以規制。 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定罪處罰。因此,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主要有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二種客觀表現形式。刑法只是將惡意欠薪的行為規定為犯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都反映了犯罪人主觀上的重大過錯。 而“非惡意”的欠薪行為,則不能以該罪定罪處罰。例如,因經營不善致使不具有支付勞動報酬能力的,不構成該罪(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即明知自身不具有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能力,至應當支付勞動報酬時仍不可能具有支付能力的,則存在構成詐騙罪的可能);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但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后,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亦不構成該罪。 從上文分析可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處罰的并非一般欠薪行為,而是處罰特定情形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行為。 二、政府有關部門的認定 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這一客觀性處罰要件。因此,合理界定“政府有關部門”的外延,對該罪的認定意義重大。在該問題上主要存在的爭議是,人民法院已經作出判令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生效判決,是否可以認定為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對此,本文認為,政府有關部門不應當包括人民法院,亦即人民法院作出的判令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生效判決,并非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的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主要基于以下二點理由:一、在我國當前的法治語境中,我國政府的含義與美國式的“大政府”概念不同,是一個狹義的概念,特指我國的行政機關,并不包含司法機關。在現行刑法典當中,亦分別使用了國家機關、政府概念,也能反映出國家機關與政府并非同一概念,人民法院屬于刑法上的國家機關,卻并非政府機關。二、依據我國當前的法律制度,人民法院作出的責令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生效判決,即使義務人不履行,仍有充分的救濟途徑。首先,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制度中的強制執行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的義務。用人單位仍拒絕履行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義務人的刑事責任,無需通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義務人的刑事責任。 三、犯罪主體如何認定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該罪的犯罪主體為用工單位或者用工個人。用工主體一般應當依照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確定。但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中,犯罪人并非總與用工單位相一致。 例如,在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多發的建筑工程施工類活動中,往往存在層層轉包、分包的情形。當承包單位或者個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時,依據當前的勞動法律,則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此,發包方將勞動報酬支付給不具備用工資格的包工頭后,如果包工頭并沒有將勞動報酬支付給勞動者,則應當由具有用工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責任。此時,如果發包方不履行用工責任,沒有再次直接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則不能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發包方的刑事責任。因為此時不能依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認定用工單位,而應當將勞動者與包工頭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認定為雇傭關系,包工頭是用工個人。應當依法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包工頭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已經出現了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包工頭刑事責任的案例,如“四川省雙流縣胡克金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等 。 四、數額較大的司法認定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構成有數額較大的要求,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數額較小的,不宜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然何為數額較大并沒有確切的法律依據,刑法、刑法司法解釋以及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都沒有對此作出相應的具體規定。但司法者不能以法律未作明文規定而拒絕適用法律,司法者完全可以通過合理解釋刑法達到適用刑法的目的。 根據刑法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以及“舉輕以明重”的解釋方法,司法者完全可以得出何為數額較大的起算點。當前刑法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規定的基本刑罰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加重處罰的刑罰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此罪的刑罰設置在刑期上與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三罪設置相同,且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需要執行附加刑。刑罰的設置是立法者綜合考慮犯罪社會危害性程度的結果,輕罪輕罰、重罪重罰,罪刑相當。此三罪同屬于侵犯財產罪類罪,侵害客體具有相似性。故可以認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相似或者略嚴重于另外三罪。因此,司法者可以參照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及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追訴標準,確定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要求的犯罪數額。依據相關的追訴標準,三罪的追訴標準在數額上,均以五千元為起點,因此,可以將五千元作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數額較大的起點及追訴標準。 同理,在界定何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問題上,也可以參照相似罪名得出恰當結論。 長遠的講,為了更恰當認定該罪,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蛘咦罡呷嗣穹ㄔ阂园l布指導性案例的方式,由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此類案件時參照。 亦如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言,“最好的社會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對拖欠勞動報酬的處理是一個系統的工程,不但需要司法機關的打擊,也有賴于我國勞動監察部門執法力度的加強及我國誠信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 注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曝光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案例”,載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gov.cn/jrzg/2012-01/17/content_2047218.htm,訪問日期2012-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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