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傷殘鑒定標準
時間:2012-03-14 21:36:49 來源: 作者:
濟南律師服務網
序號
|
評定標準
|
發布單位 生效日期
|
適用范圍
|
1
|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
公安部
2002年12月1日
|
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
|
2
|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
|
國家技術監督局
2006年5月1日
|
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
3
|
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2002年4月5日
|
適用于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時對其身體器官缺損或功能損失程度的鑒定
|
4
|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3年8月30日
|
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
5
|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
|
衛生部
2002年9月1日
|
本標準列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
6
|
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
GB/T 15499-1995
|
國家技術監督局
1995-10-01
|
本標準規定了定量記錄人體傷害程度的方法及傷害對應的損失工作日數值。適用于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
|
7
|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
司法部
2004年4月14日
|
本標準適用于《刑法》規定的“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含“造成嚴重殘疾的” )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造成輕微傷害的”損傷程度評定
|
8
|
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
|
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1月1日
|
1.適用于除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2.2004年12月31日前發生的案件,如尚未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適用《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已作出殘疾程度鑒定的,仍適用原規定;
3.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有關受害人是否鑒定殘疾程度由審判組織決定;
是否構成嚴重殘疾的鑒定,仍按最高院的要求,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
4.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則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執行。
|
9
|
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
|
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
2004年11月5日
|
現役軍人因戰、因公(含職業?。┲職埖燃壴u定標準由重至輕分為1-10級,其中,1-6級同時適用于因病致殘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
10
|
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
|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1995年
|
一切自然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