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需注意哪些風險
時間:2012-11-26 11:07:27 來源: 作者:
一、訴訟請求不當(《民法通則》第107條至112條)
第107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第108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109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110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112條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備注:民事訴訟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審理案件,如果訴訟請求不完全,則會導致未請求部分得不到審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訴訟請求不適當,其不適當部分將得不到支持,而且還須自負不當請求部分的訴訟費。訴訟請求中所提給付或索賠金額越高,交納的訴訟費用也就越高。因此,如果對勝訴沒有把握,事先應作好損失訴訟費的心理準備。
二、不按時交納訴訟費(《民法通則》第92條)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三、錯過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5條至141條規定)
第135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36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137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138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139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140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141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備注:對訴訟時效屆滿后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案件,當事人有起訴權,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訴訟權利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而原告確實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法定事由或其它不符合法院可予以延長訴訟時效之情況的,那么法院會判原告喪失勝訴權。
四、提供證據不當
1、不能充分提供證據的風險。
第1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2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備注: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起訴或被告反訴,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訴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又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風險。
2、超過時限提供證據的風險。
第34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第36條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備注:超過舉證時限提供證據的,舉證方應承擔所主張事實不能被認定的風險,甚至承擔敗訴的后果。
3、不能提供原始證據的風險。
第10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備注:不能提供原件或原物,可能承擔不利的后果。
4、申請評估、鑒定的風險。
第25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
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備注:申請評估、鑒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或不預交評估、鑒定費用或不提供相關材料,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
5、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風險。
第18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19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備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各方當事人,不按舉證通知書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將承擔不利甚至敗訴的后果。濟南律師服務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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